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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误拆成借口

2013-08-12 16:09:30 来源:赵健律师


莫让误拆成借口

一、由一起“误拆”引发的讨论

  7月28日,沪杭高速嘉兴段一个“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的户外广告牌,引来不少网友关注。据报道广告制作者是张海山,他的房子在四年前租给拆迁办作办公用房,岂料被“偷拆”,一直未获赔偿。南京鼓楼区副区长沈吉鸿回应称,广告牌内容不实,房子并非“偷拆”,而是“误拆”。

  对于是不是“误拆”,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鉴于此前发生的数起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的拆迁事件,大多数网友表示不信服,希望南京政府可以早日将问题解决,还张海山一个公道。对此,《楚天都市报》发表评论称,何必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只要是犯了错,就应该赔偿。《新京报》也发表载有某媒体人的评论,称“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其实意义并不大,反正都未经房主的同意。事实上,强拆打着误拆的旗号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一些网友也留言称,“不管是偷拆还是误拆,只要政府合理赔偿就行了。”

  二、“偷拆”和“误拆”的区别

  对于这种只看赔偿结果,不问事件缘由和经过的维权心态不免令人担忧,特别是一些媒体的推波助澜,只会使所谓的“误拆”越演越烈。二者虽一字之差,主观过错上却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和处罚明显不同。南京政府若是误拆,说明工作人员工作不够用心,出现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早日进行补救,保障被“误拆”人的权益。但如果是强拆,政府人员应该好好检讨,自己的工作思想和作风是不是出了问题,法制观念是不是有待加强。政府故意违法拆除公民的房屋,这种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偷拆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仅以受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救济为标准,法律制裁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和安慰受害人,也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的作用。

  三、莫让“误拆”成借口

  法律对二者的不同评价和处罚,已说明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须查清事实,认真区别对待。将“偷拆”当成“误拆”,从而减轻处罚,这种震慑力就会减弱,可能会助长“误拆”之风的蔓延。同时,它也违反了法律责任认定的公平原则,将导致法律条文的适用与客观事实相冲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调查如果是“和稀泥”,法律适用又如何正确?若不问缘由,法治的精神将在该案中荡然无存。

  “浊其源而望清流,曲其形而欲影直”,混淆“偷拆”和“误拆”,当事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根本保障,试想,如果连违法行为的性质都无法查清,那么当事人又如何会受到合理的补偿。欲制止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的违法拆迁,惟有从源头入手,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制裁才能真正给当事人以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屡屡发生的“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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