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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尚未穷尽,违法强拆当被禁止
2013-08-12 15:53:09 来源:赵健
【事实概述】
2011年8月张德兴收到邯郸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2)邯市建裁字第021号行政裁决,裁决张德兴位于延平路一处厂房位于拆迁区内,通知张德兴尽快搬迁。2011年9月邯郸市建设委员会向复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拆除张德兴位于拆迁区内的厂房,在面对法院即将下发强制执行认定书时,张德兴心急火燎的赵健拆迁律师团队,请求其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面对本案,赵健律师选择先解决眼前问题,阻止拆迁人强拆。律师们认为,在诉讼期间作为裁决机关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应该驳回建设委员会强拆申请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意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综上法律可以看出:只要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法的期限不起诉的,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拆,对于建委提出的诉讼期限不停止裁决执行的观点,承办律师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建委所指的不停止强制执行是指的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后行政强拆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因此只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裁决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强拆。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我们维权赢得了希望
【律师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的椅子上睡觉的人”假如本案中作为被拆迁人的老百姓如果错过起诉和复议期限,就会成为对方申请强拆的充足的理由,受到损害的只有我们老百姓,拆迁维权需要的是智慧、勇气和信心,希望我们都能有一颗勇敢的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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