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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由谁抚养
2009-04-07 22:34:27 来源:赵健律师
2002年9月,接受王先生委托,成功代理王先生诉离婚一案,双方都争夺四岁女儿的抚养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按常理,孩子越小,母亲争取抚养权的机会越大,尤其是女孩。但是经律师调查取证,儿子从小由奶奶抚养长大,母亲沉溺于麻将,对孩子关心不够,法院依法判决,儿子由原告王先生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
2003年10月,成功代理陶女士生诉宦某离婚及巨额财产分割案。陶女士与宦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结婚,后由于宦某有外遇,双方于199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92年,因宦某表示痛改前非,陶女士在没有跟宦某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生活至2003年元月份,其间宦某一直经营一家企业,由于市政建设企业于2002年底动迁,共补偿动迁款500多万元,动迁款补偿到位以后,宦某即搬出家门,并且否认与陶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被其占有带走。陶女士在本律师之前咨询了五位律师,得到的答复都是其与宦某系非法同居关系。但民政部门在94年即颁布过相关的规定,新的《婚姻法解释(一)》也做出相关解释。94年2月1号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最终,陶女士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经律师多方取证调查,找到当地居委会、以及当时的邻居、朋友,经调查取证证明陶女士与宦某确实从9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事实婚姻,另查明宦某在外有包二奶的事实,同时查实其财产地点。最后律师的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不但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作出了照顾无过错方一方的判决。后宦某不服上诉,被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004年10月,接受郭女士的委托,就孙某诉郭女士离婚一案,担任被告郭女士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开始积极调查取证,分别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短期内查实孙某在三大银行存款两百万的事实,由银行,并且还使用专业调查手段,调出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包养二奶。在种种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一一承认,从而当事人郭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分配。
2005年9月,接受秦女士委托,成功代理秦女士诉张某离婚一案。由于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出原告在家庭暴力后两次报警纪录,成功帮助原告离婚,并获得因家庭暴力赔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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