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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被判决返还
2009-04-07 22:30:04 来源:赵健律师
案情:王某(男)在某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工作、苏某(女)在另外一家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两人经介绍于2005年10月份相识。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于2006年12月份登记结婚。在新婚初期,两人还沉浸在幸福的蜜月之中,但是在2007年3月春节刚过,王某便其公司派驻海南省工作,由于王某的这次长期出差为两个感情基础不牢固的婚姻蒙上了一层阴影。王某性格孤僻,心胸狭窄,特别是出门在外,便对其美丽大方的妻子产生了怀疑,经常从海南打电话质问苏某的行踪,还派其好友监视苏某,后来被苏某察觉,苏某对王某的不信任极其反感,为此双方在电话中经常发生争吵。后又因苏某因为家庭琐事与王某的母亲发生争执,导致双方矛盾发生升级。2007年9月份苏某便搬回娘家居住并于2007年12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因为王某从事技术工作工资收入较高,在这一年的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存款数额已经是10万元,平时王某的工资发放存折都由苏某保管,苏某对王某的存款状况非常清楚。但是在开庭前期,苏某发现王某的工资发放卡上存款全部被提走。原来王某为了将该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便用同账号的信用卡把其存款10万元偷偷从银行提出,并将该存款存到其父亲账户下。苏某找到笔者,看看这个事情怎么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10万元的存款事实的情况下,主张分割存款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经过成熟的考虑,笔者建议:在离婚之前把能准备的证据要积极搜集,自己不能搜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于是向法院申请调取王某工资发放账户的存取款记录和其父亲账户的存取款记录,法院到银行调取了两人存取款记录证明。庭审中,王某在离婚问题上没有提出异议,同意与苏某离婚,而在是否存在10万元共同财产上,王某不予认可。当庭,笔者出示了法院调取的王某和父亲的存取款记录,从法院调取两份证据上看,存款和取款时间和数额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实王某提取存款转到其父亲名下的事实,王某又无法做出提取10万元的其他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婚后10万元存款事实存在,且王某存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王某向苏某返还6万元。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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